李玉梅律师亲办案例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一案
来源:李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浏览量:1544

一、基本事实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甲应付乙货款95万元。后甲另案起诉乙,要求乙退货款200万,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冻结甲缴至法院的执行款95万元(前案)。经审理,法院驳回甲起诉。乙认为甲另案起诉系故意引起不当诉讼,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乙财产损失,起诉甲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乙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被保全款项的利息损失等共计30万元。

李玉梅律师系甲方的代理律师。

二、本案焦点

1甲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错误;

2若存在错误,该错误是否导致乙的损失。

三、抗辩理由

1、甲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错误。

1)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在立法意旨上,也是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这种损害责任归于一种过错责任。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核心要件。

2、甲申请财产保全与乙遭受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下达裁定查封合同标的物时,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复议。乙对财产保全无异议且放弃复议权利。
 2)乙主张的损失中包括律师费7万元,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应有法定或约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成立。且乙主张的其他费用均与财产保全不具有关联性。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须申请人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乙全部诉讼请求。
五、办案心得
作为甲的代理律师,紧扣争议焦点,对乙方的诉请及事实结合法律依据、证据,从行为的合法性、损失的关联性二个方面着手,有理有据地抗辩,代理意见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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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玉梅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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