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甲应付乙货款95万元。后甲另案起诉乙,要求乙退货款200万,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冻结甲缴至法院的执行款95万元(前案)。经审理,法院驳回甲起诉。乙认为甲另案起诉系故意引起不当诉讼,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乙财产损失,起诉甲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乙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被保全款项的利息损失等共计30万元。
李玉梅律师系甲方的代理律师。
二、本案焦点
1、甲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错误;
2、若存在错误,该错误是否导致乙的损失。
三、抗辩理由
1、甲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错误。
1)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在立法意旨上,也是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这种损害责任归于一种过错责任。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核心要件。
2、甲申请财产保全与乙遭受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